記者日前在廣東調查電鍍企業生產現狀時發現,當地不少電鍍企業規模小、管理不規范,生產過程中跑冒滴漏現象嚴重,對周邊河道水質造成嚴重污染。在調查中記者同時了解到,不少企業和基層環保工作人員認為當地執行的《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特別排放限值過于嚴格,難以達到。
廣東省環保廳日前對電鍍企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進行了調整,由此前執行《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中的表三標準(即特別排放限值),改為部分污染物執行表三、部分污染物則執行表二標準。
積極執行最嚴標準的廣東省,為何“前緊后松”?
“特別排放限值難以執行下去。”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基本上沒有企業能夠達標。
“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電鍍行業標準中的特別排放限值與眾不同,”“GB21900”的主要編制人、研究員級高工靳建永告訴記者,地方政府應該先行深入了解其設置的背景與目的之后,再通過科學分析,選擇符合地方現實的排放標準。最好是根據區域環境容量制定地方排放標準。
特別排放限值的特殊制定背景:促使達標排放企業搬離
早在2012年11月30日,廣東省環保廳就下發了《關于珠江三角洲地區執行國家排放標準水污染特別排放限值的通知》,要求珠江三角洲地區電鍍企業執行《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特別排放限值(以下簡稱表三標準)。
而在不久前,環境保護部華南督查中心對珠三角地區多家電鍍產業園區和電鍍企業進行檢查時發現,企業規避監管、偷排廢水的行為屢見不鮮,崖門電鍍工業園區、肇興污水處理廠也因此正被廣東省追責。
至今為止,“廣東省尚無一家電鍍企業能夠穩定達到表三標準。” 華南督查中心向環境保護部提交的簡報如是說。
如何看待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特別排放限值難執行的問題?
“近幾年國家發布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中,一般都會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水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執行更加嚴格的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標準處處長裴曉菲告訴記者,但不為大多數人所知的是,我國“特別排放限值”的首次出現,正是在《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中。
“這在當時有其特殊目的。”裴曉菲告訴記者,2007年太湖藍藻事件后,國務院在研究治理太湖時遇到一個問題:太湖流域有許多小化工等重污染企業,其中絕大多數能達到國家排放標準,而治理太湖污染卻必須從調整產業空間布局出發,將這些重污染行業從太湖流域搬出。但是,讓達標排放的企業搬遷是沒有充足法律依據的。
如何破解這個困局?
一種途徑是修改相關法律,讓特定區域達標排放企業強制搬遷成為法律允許的事項。但這涉及到法律修訂,不僅涉及面廣,而且周期也長,更重要的是,縱然法律調整到位,也只能針對新建企業,對立法之前已合法存在的企業進行強制搬遷,法理上也不太合適。
“另一種途徑就是設立特別排放限值,”裴曉菲說,“其核心思想是通過設立一個企業很難甚至無法達到的排放標準,促使這些企業搬離,從而促進地區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引導電鍍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
這種途徑較快捷地解決了這一難題。此后新出臺的其他排放標準中,大多數設置了特別排放限值。“但后來設置的特別排放限值,已經不像電鍍標準中那樣嚴苛。”裴曉菲說。
非普適性標準:三大原因導致企業難以達到
“電鍍行業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不是一個普適性的排放標準。”靳建永表示,從設置特別排放限值的出發點就可以看出,目的不是讓企業達到這個標準而繼續存在,而是為了讓企業因為達不到這個標準或是經濟上不可承受而不得不搬遷。“我國只有不足10%的企業能滿足這一標準。”
這個特別排放限值究竟有多嚴格? 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發現,某些污染物的限值已經超越了美國和歐盟部分國家表面處理廢水排放濃度限值。比如,德國和荷蘭對鎳的排放濃度限值為0.5毫克/升,嚴格程度已經位列各發達國家之首,但我國的特別排放限值則為0.1毫克/升……
“表三標準中總銅排放濃度限值0.3毫克/升,甚至嚴于地表水二類水質標準(1.0毫克/升)。”華南督查中心相關負責人指出,而現實是,由于電鍍廢水中存在多種絡合物,即使采用現有最先進的破絡、沉淀工藝,都難以使總銅達到表三標準。電鍍廢水生化性很差,氨氮、總氮、總磷等其他指標也很難通過常規廢水處理措施達到表三標準。
除了個別指標過于嚴格,企業難以達標的第二個主要原因是,電鍍廢水難以完全分類收集。
上述督查中心負責人認為,絕大多數電鍍企業,尤其是電鍍工業園區企業,廢水種類復雜,特別是有些由工藝本身決定的混排廢水,根本無法做到完全分類收集,導致各種金屬離子無法在最佳的pH值條件下沉淀,去除效率不理想。
例如汽車減震器、摩托車消聲器等產品的多層電鍍,其工藝本身為先鍍鎳后鍍鉻,由于工件為管狀或其他異型狀,在鍍鎳后清洗時只能洗掉工件表面的含鎳溶液,而腔體內的鎳則難以徹底洗凈,不可避免地會帶入鍍鉻溶液中。要實現鍍鉻洗水中鎳的濃度小于0.1毫克/升的排放標準,目前的技術條件很難做到。
此外,監測方法的檢測濃度范圍也會影響測定結果準確度。
表三標準要求鎳、鉛兩種金屬排放濃度低于0.1毫克/升,《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引用的鎳、鉛監測方法為分光光度法和原子吸收法。測定鎳的分光光度法(GB11910-89)最適監測濃度范圍為0.25~10毫克/升,測定鎳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11912-89)最低檢出濃度為0.05毫克/升,推薦的標準曲線的濃度范圍為0.2~5毫克/升;測定鉛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5-87)推薦的標準曲線檢測濃度范圍為0.2~10毫克/升。
記者查閱文獻發現,環境保護部5月16日新發布了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測定水中65種元素的方法(HJ 700-2014),可同時測定包括鉛和鎳在內的65種元素,兩種元素的測定下限分別為0.36微克/升、0.24微克/升。預計這個方法引入環境執法后,可解決監測結果不確定性引起的超標問題。
目前,基層環境監測站大多沒有火焰-石墨爐一體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受儀器限制,大部分基層環境監測站的監測條件和監測水平難以滿足表三標準要求,往往無法準確判定表三標準下的廢水達標情況,監測不精準或測量條件稍有波動,都有可能導致超標。
審慎制定地方標準:產業水平提升不能一蹴而就
《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雖然提出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但沒有對具體的執行地域范圍劃分和執行時間進行規定與說明。
靳建永告訴記者,這主要是由于我國幅員遼闊,有些流域跨越若干省份,因此,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對電鍍企業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不同地區的環保部門對電鍍行業認識水平、管理的寬嚴程度、管理手段、人員監管力量均有較大不同,”電鍍標準實施情況評估項目的相關負責人孫寧認為,這些會不同程度地造成地區之間的行業差異;同時,不同的電鍍企業對自身定位和發展層次、產品類型和檔次也不相同,因此區域產業水平參差不齊。
“單純從技術上來說,表三標準也并非完全不能實現,”孫寧告訴記者,但達到特別排放限值,對生產工藝、管理水平以及廢水治理的投入要求較高。電鍍產業水平較高的浙江,一些臺資企業就能達到,但對于不規范的小電鍍企業來說,表三標準難以企及。
例如東莞,“在執行表三標準后,共有24份電鍍企業的廢水監測報告重金屬超標3倍以上,涉嫌存在環境污染刑事犯罪行為。”東莞市環保局環境監察分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已經按程序陸續把監測報告報送廣東省環保廳進行認可,待數據認可后將按程序移送公安部門進一步調查處理。
“對于省級人民政府來說,決定是否在特定區域執行特別排放限值時,一定要審慎。”裴曉菲表示,因為執行特別排放限值很可能直接扼殺某些行業的存在。對于地方環保部門來說,要結合區域環境承載現狀,通過制定地方排放標準、提高新建項目準入門檻等方式,引導產業合理布局和健康發展。對于可能或已經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的區域相關企業來說,搬遷、轉產是較為理性的選擇,深度處理存在經濟、技術的不可行性,偷排、稀釋排放等行為更是觸犯刑律。
此外,“對那些執行表三標準號稱能‘達標’的企業、尤其是小企業,要予以足夠的警惕。”華南督查中心相關負責人說?!∮浾咭σ翗?邢飛龍
